为优化陆运进口煤炭通关流程、兼顾口岸监管效能与贸易便利化,保障进口煤炭质量安全,海关总署于2026年5月22日正式发布《关于铁路、公路运输方式进口煤炭检验采信要求的公告》(2026年第69号),明确对铁路、公路运输(统称“陆运”)进口煤炭检验实施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管理,并同步发布政策详细解读,明确申报要求、监管规则、机构准入及办理流程,助力进口企业、检验机构精准合规开展业务。
据海关介绍,陆运进口煤炭具备运输批次多、单车装载量小、口岸现场逐批法定检验耗时久、实操难度大等特点。结合前期风险评估与试点经验,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相关规定,创新推行检验采信管理制度,在严守质量安全底线的前提下,有效破解口岸检验堵点,大幅提升陆运煤炭进口通关效率,助力能源物资高效通关、稳定供应链产业链。
新政明确,陆运进口煤炭检验采信模式由企业自愿选择。根据《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企业报关时可自主勾选采信模式,委托合规第三方机构开展检验;未选择采信模式的,仍由海关依法实施法定检验,充分保障企业贸易自主选择权。
在企业申报合规要求方面,新政压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口采信商品所需的《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须由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进口收货人或其授权人员填写,代理企业可代为上传已签发完成的声明文件,申报时必须确保声明内容与报关信息完全一致,实现源头风险可控、责任可溯。
为保障货证相符、杜绝风险隐患,新政划定严格的境外监装监管标准。采信机构需全程监督煤炭装运全过程,完整采集装运影像、数重量、运输工具等关键信息;针对铁路运输煤炭,还需重点监督站台装卸流程,采集集装箱号、车皮号、站台信息等资料,严防未经检验煤炭混入货物,筑牢进口煤炭质量安全防线。
在检验机构准入层面,新政设置专项门槛,仅限境外注册并在当地实际开展业务的第三方机构参与采信工作。确保机构具备境外现场取样、实验室检测、全程监装的实操能力,从源头保障检验数据真实、准确、有效,夯实采信监管公信力。
同时,海关明确了采信机构申报与报告提交的标准化路径。有意向的第三方机构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登录“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系统”提交入驻申请,参照官方配套服务指南完善申报材料。货物报关前,采信机构须通过同一系统向海关提交检验报告,完成数据同步备案。
企业可通过海关总署商品检验司官网(http://sjs.customs.gov.cn/)“进出口商品检验信息”栏目,实时查询官方审核公示的《陆运进口煤炭检验采信机构目录》,精准筛选合规合作机构。针对新政实施、业务申报等相关疑问,市场主体可拨打海关专属咨询热线010-65195151(采信业务专线)或全国统一海关服务热线12360咨询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