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专项规章出炉 7月1日正式施行

曾豆豆
2026-05-29 09:31:50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联合对外发布《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部门规章,将系统性补齐超龄就业群体法律保障短板。该规定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劳动权益保障体系进一步延伸覆盖至超龄就业人群,实现劳动保障更加公平、更加全面。

据介绍,所谓超龄劳动者,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在从事劳动就业的人员,涵盖退休返聘的技术骨干、行业专家,以及从事保安、家政、基础服务等岗位的基层就业群体,同时包含依法提前退休后继续就业的劳动者。新规明确,处于弹性延迟退休阶段、已依据《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现有法规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在本次新规适用范围,原有法律保障渠道保持不变。

新规从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工伤保障、就业公平等多个维度,全方位细化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标准,构建起完整的权益保护体系。在薪酬保障方面,明确用人单位须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薪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杜绝拖欠、克扣薪资等问题。

在休息休假方面,新规要求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法定工作时间和节假日休假制度,原则上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确需安排加班的,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切实保护超龄劳动者身心健康。在劳动安全领域,要求用人单位结合超龄劳动者身体状态,合理匹配工作岗位与劳动强度,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义务,杜绝高强度、高风险、不适龄岗位用工。

针对社会高度关注的工伤保障问题,新规明确用人单位需按国家规定为超龄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补齐超龄就业群体工伤保障短板,有效降低用工风险与社会风险。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建峰表示,系列条款既充分保障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守护身心健康,同时科学平衡劳资权责,避免给企业造成不合理用工负担,兼顾民生保障与市场就业秩序。

在就业用工规范上,新规明确就业公平原则,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对超龄劳动者可胜任的岗位设置不合理年龄限制,严禁将超龄人员安排在危害身心健康的岗位从业。同时倡导用人单位主动与超龄劳动者签订书面用工协议,逐条落实各项权益保障义务,实现用工规范化、契约化管理。

针对超龄劳动者养老保险接续问题,新规给出清晰、便民的政策路径。对于需要延长缴费的超龄劳动者,可通过个人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由用人单位协助参保,个人应缴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人社部门表示,后续将持续优化社保经办服务、畅通线上查询与办理渠道,为超龄群体延长缴费、参保续保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

此外,新规进一步畅通维权救济渠道,明确将超龄劳动者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争议,统一纳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监察受理范围,彻底解决超龄劳动者维权渠道不畅、维权依据不足的问题,实现“有争议、可调解、能仲裁、可监察”的闭环维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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