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正式对外发布,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对外投资领域首部系统性、基础性专项规定,文件共34条,全面规范境内主体对外投资行为,统筹高水平对外开放与国家安全发展,明确投资服务保障、全流程监管风控、违规惩戒机制,为我国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根基。
新规明确统一适用范围,实现投资主体全覆盖、管理场景全囊括。根据规定,我国境内企业、其他组织及居民个人开展的各类对外投资活动均适用本规则。其中,对外投资界定为投资者通过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直接或间接获取境外企业、资产所有权、控制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各类行为。同时,境内主体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投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在发展导向方面,新规坚守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统筹发展和安全、国内和国际两大维度。明确国家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深度参与国际投资规则制定,深化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合作,坚决反对单边主义与保护主义。同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充分保障投资者经营自主权,支持市场主体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参与国际竞争合作。
新规构建全方位立体化服务保障体系,助力企业“走出去”稳健发展。国家统筹外事、法律、财税、金融、海关、物流等各类公共服务资源,为对外投资主体提供政策咨询、风险防控、权益保护等公共服务。鼓励法律、会计、知识产权、仲裁调解等专业服务机构拓展海外布局,提升国际化服务能力。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政策性保险机构依规提供融资、海外投资保险等金融支撑,同时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服务作用,畅通行业诉求反馈渠道。
在监管与风险防控层面,新规建立分类分级、全过程闭环监管机制。要求投资者依法依规办理核准备案、信息报告、跨境资金登记等手续,严格恪守出口管制、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国资监管、税收管理等相关规定,严禁违规转移受限货物、技术、数据及服务。同时健全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行为开展审查管控,督促投资者完善内部合规、安全生产、应急处置体系,规范境外经营行为,杜绝不正当竞争、破坏生态、侵害劳动者权益等违规行为。
针对海外权益保障与风险应对,新规完善多维度保护机制。国家强化境外投资监测预警与风险评估,及时发布国别风险提示,指导主体防范化解经营风险。依托多双边经贸协定、国际执法合作机制及领事保护渠道,全方位保障境外中资企业、项目及人员合法权益。针对境外投资壁垒、歧视性限制等问题,明确国家可依法开展调查、实施对应调控措施;对境外不合理打压、歧视性限制行为,可依据反外国制裁相关法规实施反制,坚决维护国家海外利益和投资者正当权益。
新规细化明确各类违规行为的惩戒标准,压实主体合规责任。针对禁止类对外投资、未依规核准备案、提供虚假材料、不正当获取备案资质、拒不配合安全审查、违规经营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设置分级处罚机制,涵盖责令整改、停止投资、没收违法所得、阶梯式罚款等措施,对相关机构及直接责任人追责问责,情节严重的可实施1至3年对外投资活动禁入限制。同时明确违规主体需依法承担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公职人员履职失职渎职、泄露涉密信息的将依规追责。
此次新规的出台,填补了我国对外投资领域基础性制度空白,标志着我国对外投资管理从分散规范走向系统化、法治化、常态化治理。通过坚持“放管服”结合,既最大限度便利市场主体开展跨境投资、深化国际合作,又筑牢国家安全与合规经营底线,将持续推动我国对外投资提质增效、行稳致远,为高水平对外开放和全球经济合作发展提供坚实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