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消防救援局印发《广东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细则》,明确自2025年11月9日起实施,与国家消防救援局印发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时间同步。广东省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自即日起依据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实施行政处罚裁量。
据悉,《基准》主要适用于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对单位违法行为实施的“罚款”处罚,“责令停产停业”“警告”“拘留”等行政处罚种类以及对个人500元以下的罚款不在其裁量范围。《实施细则》补齐了罚款之外消防行政违法行为处罚裁量规定,实现所有处罚种类裁量全覆盖。
针对免于处罚事项清单,《实施细则》补充明确了200平方米以下“小娱乐场所”和其他300平方米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娱乐场所除外)未经开业前安检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行为“首违不罚”,告知承诺方式安检场所承诺内容不完全属实的“轻微不罚”,自行发现且采取补强措施的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主观无过错不罚”等8种常见的免罚情形,将免于处罚事项从国家消防救援局的15项增加至23项,进一步加大便民利企力度,指引基层更好地应对“普遍性违法”“职业投诉人”等问题,有利于基层高效解决实际问题。
同时,《实施细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将广东省原减轻处罚清单设定的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等5类适用事项作为一类事项清单专门列举,重在督促鼓励处罚对象通过积极采取技术措施、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等方式减少火灾发生概率和减轻火灾事故影响。
此外,在沿用原有部分成熟标准以实现执法平稳过渡的同时,《实施细则》回应基层聚焦问题,增强了可操作性。广东消防介绍,通过在基准中增加“备注”的形式,对基层以往聚焦的重难点问题进行了解释说明,比如,明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经营性单位和个人”中的“单位”和“个人”的正确理解和适用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