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对省政府相关法规案、设区的市报请批准法规等事项依法表决。会议通过一批地方性法规的修订、修正、废止决定,并批准部分设区的市法规修改与废止事项,相关法规将于8 月 15 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同步实施。
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对《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 5 项法规予以修订,对《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等 7 项法规予以修正,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等 4 项法规予以废止;同时批准修改 33 项设区的市法规、废止 1 项设区的市法规。
据介绍,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保障生态环境法典全面有效实施,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自今年 4 月起,组织开展全省涉生态环境法典地方性法规集中清理工作,对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党中央决策部署要求和生态环境法典的规定进行全面梳理、系统整改。
此次集中修改、废止相关法规,是广东以法治方式护航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完善全省生态环境法规制度体系,确保国家生态环境法典在广东落地见效,为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推动绿色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