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减轻职工自建自住住房的资金压力,中山市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在本市合法建造自住住房时提取公积金,业务可通过线上渠道便捷申办,提取额度、办理次数、所需材料均有明确规范,不少市民关心的核心事项如下。
按照现行政策,自建房产权人及其配偶享有公积金提取资格,合计可申请提取 5 次,分为两个时间窗口期:一是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发之日起 1 年内办理首次提取,二是在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 4 年内办理后续提取。在提取总额度上,统一按照建筑面积 1800 元 / 平方米核定上限,例如一套建筑面积 100 平方米的自建房,家庭累计最高可提取 18 万元。多人共同共有房产的,提取额度依照不动产权证标注的产权份额进行分配,产权证未注明份额的,则按产权人数平均分摊,产权人与其配偶可共享对应份额内的全部额度。
在办理渠道方面,该项业务打通线上线下双向办理路径,极大提升办事便利度。缴存职工足不出户就能完成申请,可通过 “中山公积金” 微信公众号、粤省事小程序两大线上平台提交资料审核;如习惯窗口办理,也可前往全市各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现场递交材料。
根据提取次数不同,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行差异化简化管理。首次提取也就是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发一年内申请的,需要准备提取人身份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中山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施工许可证或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若由产权人配偶申请提取,额外补充结婚证即可。从第二次及后续提取开始,申报材料大幅精简,仅需提供提取人身份证、不动产权证书,配偶办理同样只需附带结婚证。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醒广大缴存职工,自建房公积金提取设有严格的时间限制,申请人务必在规定的许可签发、不动产登记对应有效期内提交申请,避免超期无法办理。该项公积金提取惠民政策,有效盘活职工公积金账户沉淀资金,降低城乡居民自建自住住房成本,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安居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