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据悉,本次修订草案共计9章170条,立足当前道路交通发展新形势、新问题、新需求,新增自动驾驶交通规制体系,针对性整治各类交通乱象,同步优化便民出行举措,全方位完善现代化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制度体系。
随着自动驾驶技术快速普及落地,道路交通管理迎来全新挑战与课题。本次修订草案专门增设“自动驾驶汽车的特别规定”专章,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自动驾驶汽车与辅助驾驶功能的界定标准、上路行驶条件、违法处理原则及配套保险制度,补齐自动驾驶领域法治空白。草案明确差异化监管规则,自动驾驶功能激活状态下,车辆产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汽车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承担相应违法责任;未激活自动驾驶功能或仅具备辅助驾驶功能的车辆上路行驶,依旧按照传统机动车管理规定执行,同时配套完善自动驾驶机动车交强险制度,为智能交通安全有序运行筑牢法治根基。
针对群众高度关注的电动自行车出行管理问题,草案优化通行标准、严明出行规范,兼顾便民与安全。其中,将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的最高时速由现行15公里/小时调整至20公里/小时,适配日常通勤出行需求。同时明确刚性约束条款,严禁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逆向行驶、超速行驶、违反交通信号通行,以及骑行途中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视频等危险行为,并强制要求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车人规范佩戴安全头盔,通过精细化规制化解非机动车出行安全隐患。
草案聚焦长期困扰道路交通治理的各类突出乱象,精准施策补齐监管短板,重点强化“盲驾”“暴走团”“醉驾”“僵尸车”“超标车”等问题的专项治理力度。针对行车过程中接打电话、观看视频等分心驾驶的“盲驾”行为,草案加大惩处力度,明确此类妨碍安全驾驶行为若引发交通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将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针对社会热议的道路“暴走团”占道扰民、阻碍通行问题,草案划定刚性红线,明确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开展非交通类活动,有效整治占道通行乱象,保障道路通行秩序与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