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印发《江门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实施细则》,对全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远程驾驶及自动驾驶试点等作出系统规范。《细则》自2026年9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原试行细则同时废止。
《细则》按照"鼓励创新、开放包容、安全可控"的基本原则制定,适用于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活动,明确将远程驾驶道路测试、远程驾驶示范应用和自动驾驶试点纳入管理范畴,并对各类活动的主体、车辆、驾驶人及安全员条件作出细化要求。在管理机制上,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划定辖区内开放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审核辖区内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及日常运行监管。《细则》同时确立资格互认原则,在江门市及下辖县(市、区)已获得相关主体资格的,可在全市所有开放区域开展同类活动,无需重复申请。
申请条件方面,《细则》设置了阶梯式门槛。初次申请示范应用的车辆,须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示范路段完成合计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且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未发生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申请远程驾驶道路测试的,同型号车辆须在国内完成合计不少于3万公里的远程驾驶道路测试,或在本市拟申请路段完成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
值得关注的是,《细则》明确允许符合条件的自动驾驶试点主体向服务对象收取服务费,且收费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要求。相关收费标准和计价方式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载明,面向不特定对象收费的,应当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不得低价扰乱运输市场价格秩序。这一条款为自动驾驶商业化运营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依据。
安全保障贯穿《细则》始终。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车辆每车须购买不低于500万元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提供等额赔偿保函,自动驾驶试点车辆还须购买每座或每人不少于200万元的座位险、人身意外险及承运人责任险。远程驾驶车辆人车比不低于1:3,远程安全员须接受不少于40小时专业技能培训和50小时远程控制操作训练。业内认为,《细则》的出台标志着江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从测试验证向示范应用、商业化运营迈出关键一步,阶梯式门槛与严格的安全保障要求兼顾了创新激励与风险可控,有望为粤港澳大湾区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提供"江门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