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广州市噪声污染防治规定》法规案拟于10月进行第三次审议并表决。9月16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在官微公布《广州市噪声污染防治规定(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截止日期为10月15日。
《征求意见稿》分别对工业噪声、夜间连续施工噪声、机动车炸街扰民、商业经营噪声、公共场所活动噪声、室内装修噪声等多种噪声源作出管控要求,并明确法律责任。
搭乘地铁、公交时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外放声音,是此次立法关注的民生细节。《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内使用电子设备时不得外放声音,司乘人员应当劝阻,劝阻无效的可向公安机关报告;经劝阻仍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说服教育、给予警告,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工业噪声方面,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与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确保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发现传输数据异常应及时报告并检查、修复。未按规定安装、联网、保存记录或不如实报告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夜间连续施工是此次规范的重点领域。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项目主管部门证明,并提前三日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同时在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中单独列明夜间施工防治要求,确保边界噪声符合排放标准。未依法取得证明即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施工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责令暂停施工;取得证明但未按规定公告居民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夜间施工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责令暂停施工。
商业经营噪声方面,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违者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视情报经批准责令停业。文化娱乐、体育、餐饮、批发零售市场、金属切割、石木加工等场所经营管理者,应当合理确定营业时间、督促顾客控制音量,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同样面临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最高可罚二十万元并可责令停业。
公共场所活动噪声方面,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违者由公安机关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对单位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在街道、广场、公园、医院、体育场(馆)等场所开展广场舞等娱乐健身活动的,应当遵守管理者关于活动区域、时段、音响设备、朝向、音量等规定,鼓励使用耳麦、定向声技术,避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周边使用外放设备干扰他人。
机动车"炸街"扰民同样被纳入规制。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应避免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驾驶机动车故意轰鸣、疾驶排放噪声扰民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驾驶拆除或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上路造成噪声污染的,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等处罚。据悉,8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对"飙车炸街"、改装轰鸣等交通噪声扰民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室内装修噪声方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内装修的个人或单位,应当提前告知社区及周边居民并采取有效降噪措施,禁止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全天以及工作日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时至次日八时从事产生噪声的装修活动,违者由公安机关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对单位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此外,空调器室外机组应按规范合理安装使用,饲养猫、狗、鸟等动物应采取有效措施管控叫声,防止干扰邻里。
在基础能力建设上,《征求意见稿》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方案,区人民政府按方案划定、公布并适时调整;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区域噪声排放情况开展调查监测,根据需要组织安装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加强二十四小时实时监控,并逐步推进城市噪声地图开发应用,将监测数据纳入噪声地图,推进监测数智化转型和数据信息共享。
监管职责也进一步厘清: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工业噪声实施监督管理;住建、水务、林业和园林、港务等部门按职责主管各自建设工程噪声;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主管建设工程施工及公路、城市轨道、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等交通噪声;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夜间连续建筑施工和商业经营社会生活噪声;公安机关负责机动车噪声和商业经营以外的社会生活噪声。单位或个人发现噪声污染违法行为,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于两个小时内到场核实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