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佛山市生态环境局近日正式印发《佛山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佛山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信息,该《办法》文号为佛环〔2026〕15号,成文日期为2026年9月1日,并于9月3日发布,目前状态为现行有效。
《办法》明确,五类企业须纳入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可能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以及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所属行业类型的企业,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名录以外的其他适用企业,鼓励制定并备案。对可能造成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众性集会活动主办企业,鼓励其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办法》规定,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总则、企业概况、环境危险源情况分析、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机制、应急处置、后期处置、应急保障、附件等九个方面内容,其中附件须包含相关单位和人员通讯录、厂区平面布置图、危险源分布图、区域位置及周围环境敏感点分布图、应急物资储备清单、企业雨污管网图和各类事故废水收集的排放管网图等。同时,企业须开展风险评估与应急资源调查,较大及以上环境风险企业在预案评审时还需同步开展应急演练。
在动态管理方面,《办法》要求企业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面临的环境风险发生重大变化、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及报告机制发生重大变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下,企业应当及时修订预案;其中重大修订需重新履行全流程,非重大修订可简化流程。
备案实施上,《办法》按照"规范准备、属地为主、统一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网上在线申报,企业通过省环境应急综合管理系统提交材料,由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区分局按各自负责的范围受理,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明确,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备案环境应急预案,或者提供虚假文件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企业日常执法检查时,应当把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备案、日常管理及实施情况纳入检查内容。
据了解,此次印发的《办法》共6章39条,内容包括总则、备案的准备、备案的实施、备案的监督、评审专家的管理、附则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及《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此前,佛山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印发的《佛山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办法》(佛环〔2021〕39号)有效期已于2026年8月8日届满,加之近年来国家、省、市先后出台或更新环境应急管理相关政策文件,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提出新要求,为此开展修订完善,以有效衔接上位最新政策规定,确保文件的合规性与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