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婴幼儿配方食品标签标识问答》,指导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生产企业进一步规范标签标识。
《问答》明确了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致敏物质提示、奶源、调配配方生产者信息等内容的标注要求,强调标签调整后应依法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其中,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应在包装上设置独立区域,按年、月、日顺序标注;独立区域未设置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应在主要展示版面标注“见包装物某部位”字样。同一企业相同配方产品的标签内容、格式及颜色应保持一致,进行奶源声称应在标签上明确标注,不应通过包装颜色、罐体形状等进行区分。
《问答》提示,在《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之日(2027年3月16日)前生产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如标识内容违反法规中禁止性规定,不得继续销售;如没有违反禁止性规定,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27年3月16日起施行,0—6月龄婴儿配方食品禁止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6月龄以上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对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
新规目前仍处于过渡期,相关企业可依据《问答》提前调整标签设计、生产及库存管理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