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修订后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新规共8章41条,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原保监会《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及配套紧急通知同时废止。 与此前侧重“报备即合规”的监管思路不同,本次文件把重心从产品上市前审批,前移到开发原则、条款可读性、附加险边界和存量产品清理,实质是把财险产品端纳入全生命周期监管。
新规首先给“什么险不能做”划了硬底线。文件列明八类禁止开发情形:被保险人不具保险利益、事故不产生实际损失、事故必然发生或必然不发生、承保投机风险、无实际保障内容而仅靠降费涨价炒作、承诺未出险返费或返还不当利益、实质承担保障却不收保费,以及违反保险原理或公序良俗的其他情形。 这类清单式负面清单在此前开发指引中并未如此集中呈现,直接针对市场上以“创新”为名包装的噱头产品、返费产品与责任空洞化产品。
条款表达被单独提出硬性要求。新规明确条款费率名称应清晰反映主要保险责任,不得使用易引歧义措辞,不得曲解责任或误导消费者;个人类条款须通俗易懂、清晰明确,免责或减责内容要以明显文字、字体、符号等方式提示。 这对车险、家财险、短期健康险、意外险等面向个人客户的财险产品影响最直接——过往“字都认识但连起来看不懂”的免责嵌套,将在产品开发阶段就被拦下。
附加险是本轮修订最显性的修补点。监管答记者问提到,行业实践中存在把本应独立成主险的责任塞进附加险、甚至用附加险修正主险错误的情况。 新规单设附加险章节,明确附加险须与主险强关联,不得修正主险错误,不得装载独立性过强、框架已完备的责任,也不得通过批单、备忘录等方式实质性改动条款。 这意味着附加险回归“主险配件”定位,不再承担绕开主险审查的功能。
定价端同样收紧。对有行业示范条款或基准纯风险损失率的产品,公司原则上应使用;不使用的,须在可行性报告或精算报告中说明差异及理由。 这削弱了“拍脑袋定价”和借附加险做隐性费用空间的操作余地,也把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从参考工具变成默认约束。
更关键的是主体责任被拆到具体岗位。新规要求财险公司设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产品管理委员会,统筹条款费率开发重大事项;主要负责人对开发管理负领导责任,首席合规官对条款审查负直接责任,总精算师对费率审查负直接责任,产品开发部门负责人对本条线负责。 对失职失责、引发集中投诉或重大舆情的,公司须启动内部问责;违规公司及分支机构由监管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存量产品也不再“备完即终点”。新规要求公司跟踪在售产品合规性与适应性,对不再适宜销售的产品及时修订、清理或停止销售;对保费占比较高的在售产品还要定期评估销售、现金流、资本占用与保费充足性。
从监管脉络看,这份规定不是单次产品整顿,而是把财险竞争逻辑从“铺数量、做包装、拼费用”拉回风险定价与条款质量。短期看,部分弱关联附加险、返费型产品、概念型创新险会面临修订或退出;中长期看,险企的产品委员会、精算说明、合规审查和消费类条款通俗化水平,会成为比“上了多少新品”更实的监管观察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