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然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外发布《矿产资源目录》,并已报国务院批准对外公布。新版目录划分为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4类,包括174个矿种、119个亚矿种,作为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管理、勘查开采监管、税费征缴及产业政策制定的基础依据。
此次调整直接对应新矿产资源法及实施条例的制度要求。2026年6月15日起施行的《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明确,矿产资源目录的确定和调整,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原《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作为1994年矿法实施细则附件运行30余年,部分矿种分类、名称及管理边界已不适应新质生产力、能源资源安全与产业监管需要;本轮调整不再沿用“细则附件”模式,使目录具备独立发布和后续动态更新条件。
从结构看,能源矿产涵盖石油、天然气、煤、铀、钍、地热等;金属矿产覆盖铁、铜、铝、稀土、稀有金属及镓、铟、锗、硒、碲等伴生关键金属;非金属矿产包括石墨、萤石、磷、钾盐、高纯石英矿等;水气矿产列有地下水、天然矿泉水、氦气、二氧化碳气等。其中“天然矿泉水”单列,意味着其开采同样进入矿产资源管理体系,需探明储量、取得采矿许可并纳入有偿开采与监管框架。
目录的功能不只是“罗列矿种”,而是充当矿业管理的索引:资源归哪类、由谁管、探矿权采矿权如何设置、税费如何计征、是否纳入战略性矿产特殊保护,都以目录为前提。对新矿产资源法确立的战略性矿产资源特殊保障制度而言,目录也是遴选保护对象、安排找矿方向、配置矿业权出让权限的基础。
分析来看,此次公布的重点不在矿种数量从168增至174的形式变化,而在于把“资源家底”重新制度化:一是让新矿种、新形态资源有合法管理身份;二是配合实施条例把目录调整权收归部委联动、国务院批准,减少地方口径碎片化;三是为战略性矿产保护、矿业权招标出让、资源安全储备提供统一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