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印发商品住房销售制度实施意见:预售须主体封顶,有序推进现房销售

张一帆
2026-10-16 08:50:37

10月15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文件从预售管理、现房销售、资金监管、信贷节点、土地价款缴纳和质量监管等环节系统细化规则,推动商品住房开发交易全流程规范运行,强化交付安全和购房人权益保障。

《实施意见》明确,2026年8月28日后新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单体建筑应当完成主体结构封顶,标准为申请预售楼栋完成屋面层结构混凝土浇筑,并提交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字盖章的《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此后新拿地项目进入预售环节时工程进度大幅提高,购房人所购房源更接近完工状态。

资金监管同步从严。各区住房建设部门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主办银行开立资金监管账户,承担预售资金和现房定金具体监管工作。项目预售资金实行全额、全过程监管,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备案、水电气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条件后方可解除监管,从资金流向端遏制挪用风险。

信贷发放节点与工程进度绑定。2026年8月28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竣工备案后方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及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资金按规定进入监管账户,进一步防范“未完工先放款”带来的交付隐患。

为保障存量项目平稳过渡,政策对在途项目分类施策。2026年8月28日含当日已取得或部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尚未办理预售许可的项目,按原预售条件和资金监管政策执行;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经各区政府研判能够按时建成交付、加强资金监管并报备后,2027年12月31日前仍可按原政策申请预售。“三旧”改造历史遗留项目由有关部门另行研究。

现房销售被纳入优先路径。2026年8月28日后新公告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招拍挂公告明确要求实行现房销售的项目,开发企业应当执行。开发企业须在房屋完成首次登记后,将现房销售方案及具备交付条件的证明材料报区住房建设部门备案,所售房屋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无抵押、无查封,再组织销售。

现房销售环节推行定金制。已取得住宅楼栋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许可的现售项目,开发企业充分研判履约和交付风险后,可与购房人签订商品住房定金合同,定金一般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3%。企业违约不能按期交房的,购房人有权依约解除定金合同,要求返还定金并主张违约责任,使现房阶段预付款有明确退出保障。

土地出让端同步优化资金安排。2026年8月28日后发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宅用地,首付款须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缴纳,比例不低于总价款50%,余款原则上一年内缴清,特殊项目经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决策可延至两年,分期期间不计利息。该规则在压实土地款缴纳责任的同时,缓解开发企业前期资金集中压力,引导资源向工程建设和房屋品质倾斜。

配套措施还包括强化开发贷款与项目建设进度匹配、支持“好房子”项目合理融资、加强规划建设和验收销售衔接、规范项目信息公开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政策整体延续“控节点、管资金、防烂尾、稳预期”的主线,推动深圳商品住房销售模式由高周转预售逐步转向交付更确定、交易更透明的发展模式。

《实施意见》要求各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审批协同和属地监管,各区根据项目实际做好资金监管额度、施工节点核验及特殊情形处置。后续具体项目适用政策,以住建、规自部门官方发布及属地住建部门审核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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