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外公布《对外投资管理办法》。新办法共76条,分总则、对外投资指导和服务、对外投资监管、对外投资保护、法律责任、附则六章,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2017年发布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同步废止。
新办法以落实《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为依据,围绕促进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三条主线,对现行管理制度进行系统性修订,在保持政策延续性的基础上强化发展与安全统筹。
在适用主体上,新办法明确投资者范围由原有境内企业及非企业组织,扩展至境内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进一步落实各类主体对外投资地位,支持按市场化原则开展境外投资。同时与现行金融通道衔接,投资者仍可借助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港股通、跨境理财通等渠道参与境外金融市场投资,不与既有合规路径冲突。
权益保护机制进一步细化。针对少数国家和地区采取的歧视性审查、强制技术转让、数据本地化及资产处分等做法,新办法完善重大不利情况报告制度,并建立对外投资信息年度报告制度,使管理部门能够掌握中方资产、股权、数据权益受损风险,形成政企协同维权抓手。
风险防范层面,新办法落实对外投资监测预警要求,完善境外再投资报告机制;对少数金额大、涉及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的重点项目,增设前期工作情况报告义务。通过上述安排,推动投资者从“被动应对”转向“事前研判、事中联动、事后处置”的全周期风控。
在实施保障上,发改委将会同省级发改部门更新配套格式文本和填报指南,完善全国对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便于投资者线上办理核准、备案与报告事项,并持续发布政策答疑。
宏观来看,我国对外投资已从规模扩张进入“结构优化、合规经营、安全可控”阶段。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相关专家认为,新办法是以高水平制度供给对冲外部环境不确定性的重要举措,既回应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抬头下的海外利益保护需求,也为企业、机构及合格个人投资者参与全球资源配置提供稳定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