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广州市租赁房屋居民生活用水用电费用代收管理规定》,共11条,聚焦租赁房屋居民生活用水用电费用代收行为这一具体问题,对水电费用单价和数量如何计算、分摊费用如何收取、加收水电费用有哪些情形、代收水电费时应出示哪些材料、如何加强管理监督等作出细致规定,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提出,代收费人向承租人代收居民生活用水用电费用,应当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用电政府定价和承租人水电使用数量收取。水电使用数量区分“一表一户”“一表多户有分表”“一表多户无分表”三种情形分别计算;执行阶梯水电价格的,承租人水电费用单价按照供水供电企业缴费明细所载当期平均价格计算。
《规定》明确8种加收或者变相加收水电费用情形:收取的水电费用单价高于应当交纳的单价;超过承租人水电使用数量收取水电费用;安装的分表计量性能不合格或破坏分表准确度,致使分表指示量值超过实际使用数量;向全体承租人收取的水电费用总额高于代收费人向供水供电企业交纳的当期金额;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分摊水电费用计入承租人专有部分费用;将水电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计入水电费用;以水电使用数量为基数计收管理费、服务费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加收情形。
在信息透明方面,《规定》明确,代收费人应当在当期收费前向承租人出示供水供电企业出具的缴费明细;“多户一表”的,还需出示各承租人当期水电使用数量和应交纳费用;涉及分摊费用的,出示费用分摊清单。供水供电企业出具的缴费明细应当载明用户编号、计费时段、水电使用数量、单价、金额和当期平均价格。承租人凭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可以向供水供电企业查询该租赁房屋水电费用缴费明细。
加收或者变相加收水电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加收费用,可以并处违法加收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同时,《规定》明确,实际发生的承租人专有部分水电费用以及经专门约定并单列收取的分摊费用,承租人应当支付,兼顾出租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