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下 顺德区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商品厂房建设指引

张一帆
2018-11-19 13:09:19

为贯彻落实《中共佛山市顺德区委办公室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德区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顺委办发〔2018〕24号,下称《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我区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工作,引导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根据《实施意见》纳入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三年行动计划范围并位于《顺德区产业发展保护区划定方案》划定的产业集聚区内,改造后项目用地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符合产业发展规划,拟开发建设为商品厂房的项目。

    二、项目认定

纳入“三旧”改造项目的由“三旧”改造部门按照有关政策予以认定,纳入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项目认定办法由区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符合有关条件拟开发建设为商品厂房的项目申请“三旧”改造项目或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项目,应在改造方案中予以明确,项目认定审批需征求区城乡规划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意见,经批准后在认定批准文件中予以明确。

三、土地整理

通过政府实施、自主实施或引入前期投资人等多种方式对改造项目范围进行土地整合、建筑物拆迁、土地通平,按有关规定完善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商品厂房项目改造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供地手续。属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余可依法以协议方式出让。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必须履行地价评估、集体决策、结果公示程序,根据市场价格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四、开发建设

商品厂房开发建设应按照房地产开发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区《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执行,规划容积率不得低于2.5,用地面积超过100亩的项目,宗地内允许配建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15%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商品厂房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上级的有关房地产项目的标准和规范。

    五、经营销售

商品厂房项目转让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文件要求。商品厂房项目开发经营主体应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项目内厂房及有关配套设施(不含公共配套建筑,下同)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商品房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下同),经批准后,开发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分割销售,其中生产厂房分割销售单元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配套设施原则上面向项目内生产厂房业主销售,具体项目生产厂房、配套设施销售条件等入园标准在土地出让前由区经科部门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明确,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开发建设方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作为土地出让合同附件予以落实。

六、登记发证

商品厂房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符合有关条件的,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商品厂房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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