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下顺德区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细则

张一帆
2018-11-19 13:10:56

为适应市场改造需求,进一步促进我区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改造实施,根据《顺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实施办法》(顺府办发〔2015〕19号)、《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德区“三旧”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流转)实施细则的通知》(顺府办发〔2013〕113号)、《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违法建设工程的通知》(顺府发〔2017〕1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情况,提出我区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一、适用对象

工业及其他非公益性的国有建设用地转变用地功能发展经营性项目用途的(不涉及商品住宅开发建设)。

二、适用范围

    改造单位对其建设项目申请实施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我区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认定条件;

(二)拟功能改变的建筑须已取得合法的房地产权属证明;

(三)经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机构鉴定房屋安全性评定等级为A级或B级,符合使用功能改变后要求的;

(四)具备相应资质设计单位(首选原设计单位)设计的改变建筑物功能的施工图纸;

(五)不属于需经治理或修复后方可再利用于功能改变后用途经营的污染土壤建设用地范围;

(六)场地具有按功能改变后用途进行消防整改的条件或符合消防技术要求;

    (七)满足功能改变后用途经营需报批的其他主管部门审批要求。

三、办理流程

(一)认定为我区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

    改造单位向所在镇(街道)三改办提出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认定申请,改造方案须明确需功能改变的保留建筑的改造方案并承诺“若按功能改变类项目申请土地协议转功能后,保留建筑确不能完成功能改变相应审批的,改造单位承诺按拆除重建类项目实施改造”,按照属区三改办审批权限内项目审批流程进行认定审批。认定后签订的监管协议中应增加“若按功能改变类项目申请土地协议转功能后,保留建筑因工程质量安全鉴定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等客观原因,确不能完成功能改变相应的审批的,已缴交的土地出让金不作返还,改造单位须按拆除重建类项目实施改造”等条款。

其中,城市更新(“三旧”改造)认定联审需就保留建筑能否功能改变并按改变后的功能完善相关的审批手续等事项征求规划、国土、住建、不动产登记、消防、城管、环保等主管部门的意见,明确提出“同意”、“整改后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其中,“整改后同意”的,由提出整改要求的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在项目取得认定批准文件后,正式办理相关手续前,改造单位应按要求完成整改;“不同意”的须说明理由,任一单位提出“不同意”意见的,应按程序予以退件,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的理由。

 (二)办理土地协议转功能手续

经认定的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单元规划出具规划条件后,改造单位按规定申请办理土地协议转功能手续,经批准同意的按程序完善协议供地手续,注销原房地产权证并重新核发新用途土地使用权证。

原房地产权证撤销后,在完成保留建筑功能改变审批并发放新房地产权证前,权属人不得使用保留建筑进行任何的生产、生活及经营活动,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由权属人负责;如因工程质量安全鉴定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等客观原因导致最终无法完成保留建筑功能改变审批的,改造单位须调整改造方案按拆除重建类项目实施改造。

(三)完善规划报建和验收手续

1.经认定的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改造单位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规划部门按核发的规划条件等材料,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待改造完成后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意见》手续。

2.改造单位提交以下资料到区规划部门相应属地规划管理局完善规划报建手续:

(1)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认定批准文件;

(2)土地使用证;

(3)建筑设计方案等相关资料;

    (4)法律法规及部门审批事项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

功能改变类项目涉及主体结构的新建、扩建、改建,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报监手续和完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其中,依法不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项目,按以下程序完善工程情况登记和质量安全鉴定结论。

1.工程情况登记。改造单位提交以下资料到区住建部门办理工程情况登记:

(1)《佛山市顺德区已建建筑工程登记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所有业主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法人代码证或业主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2)改造单位申请书(须经所属镇、街道同意,加具意见);

(3)土地使用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与有资质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施工合同;

(6)由改造单位和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的完整的工程项目竣工图。

2.工程质量安全鉴定结论。改造单位必须委托经市或区住建部门备案的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鉴定。鉴定完成后,由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机构出具建筑物结构安全性评价报告。根据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鉴定结论,对保留建筑分别作如下处理:

(1)经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机构鉴定房屋安全性评定等级为A级或B级,建筑结构安全的,或建筑结构经鉴定为不安全需加固补强的,在补强后再经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机构鉴定房屋安全性评定等级为A级或B级,建筑结构安全的,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机构出具建筑物结构安全性评价报告。

(2)经鉴定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且加固补强后也无法达到安全使用要求的建筑工程,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机构出具建筑物结构不符合安全使用的评价报告,终止功能改变类项目审批。涉及危房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完善消防手续

改造单位持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结论资料和规划报建资料等向消防部门申请补办消防手续。

属需要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竣工验收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筑工程,改造单位将消防设计、验收文件报送消防部门审核和验收;上述工程范围外的工程,改造单位凭《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结论备案表》到消防部门备案,由消防部门出具备案意见。

(六)完善环保手续。需要办理环保手续的建设工程,改造单位应按规定向环保部门依法依规完善环保手续。

(七)完善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由改造单位持相关资料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

四、其他

(一)规划、国土、建设、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应加强部门联审阶段的审查把关,做好批前预判,确保经批准的项目可按改造方案实施。对经批准的功能改变类项目,各部门须积极协助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并根据部门职能和分工,做好后续管理、监督工作。

   (二)涉及防雷、卫生等方面的审批手续后置办理。改造单位必须向上述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经相关部门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由相应部门跟踪监督管理。

   (三)区规划、国土、住建、城管部门及各镇街要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力量加强检查监督。对于完成协议供地手续,注销原房地产权证并重新核发新房地产权证后的保留建筑不得进行任何生产、生活及经营活动的监管责任,由项目属地镇街及城管部门负责;对于完成协议供地手续后,因工程质量安全鉴定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等客观原因导致最终无法完成保留建筑功能改变审批的建筑物,由区国土、城管部门及属地镇街负责督促改造单位按拆除重建类项目实施改造。

    (四)鼓励改造单位在项目认定阶段或申请协议转功能前先行委托经市或区住建部门备案的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鉴定。对鉴定结果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且加固补强后也无法达到安全使用要求的,改造单位应及时调整或终止项目报批。涉及危房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改造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获得功能改变类项目确权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撤销核准登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城市更新及“三旧”改造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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