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 顺德区提升工业用地利用效率管理办法出炉

张一帆
2018-11-19 13:08:37

据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官方消息,为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工业园区有效供给,保障新增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近日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起草了《顺德区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商品厂房建设指引》(征求意见稿)《顺德区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土地整理开发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以及《顺德区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11月29日,市民可将意见反馈至该局。

顺德区提升工业用地利用效率管理办法 

部门职责具体如下: 

(一)经济部门对提高容积率工业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进行 监督,牵头会相关部门对特殊工业项目进行认定。 

(二)发改部门明确产业类型准入目录及准入条件。 

(三)规划部门负责工业用地的规划编制及规划审批等管 理工作。 

(四)国土部门负责工业用地的供应,并按现行规定开展供 后监管工作。 

(五)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统筹实施工业物业的分割登记 工作。 

(六)环保部门负责工业用地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各镇(街)、高新区负责各自区域内的工业用地提 高利用效率的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镇(街道)相关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具体协同实施本办法。镇(街道)相关部门或产业 园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项目履约考核及批后监管等工作。

加强规划管理

促进工业用地的合理布局和规模集聚。

新增工业用地原则上安排在产业发展保护区范围内。由区经济部门 认定特殊工业项目后,规划部门将相关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 划或村庄规划(含三旧改造单元规划,下同)。

原则上特殊工业项目应集聚发展,形成园区。特殊工业项目应位于产业发展保护区范围内,对于位于产业发展 保护区范围外的特殊工业项目,须报区人民政府同意。 

依法核发规划条件规划部门应根据本办法,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对申请改扩建的工业 用地重新核发规划条件,提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 划指标。 

提高工业用地开发效率。除安全、消防等有特殊 规定或行业生产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申请提高容积率的工业 用地,容积率下限不得低于1.5,且原则上不得扩大用地规模, 在同一宗地内不存在其他违法建设情形。 第十条 申请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提高地块规划容积率符合已批准控制性详细规 划或村庄规划的工业用地,重新核发规划条件。已出让或划拨 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补充协议或重新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重新核发的规 划条件必须纳入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划拨决定书方可生 效。 已公开出让或已实施改造的商品厂房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 提高地块规划容积率。 

(二)申请提高地块规划容积率超出已批准控制性详细规 划或村庄规划,且属于产业发展保护区范围内的一般性工业项 目用地,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控制性详 细规划或村庄规划修改的法定程序办理。对已出让的工业用地, 申请资料应提供土地储备单位出具的不属于政府近期储备用地 计划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申请提高地块规划容积率超出已批准控制性详细规 划或村庄规划的特殊工业项目用地,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提出申请,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修改的法定程序 办理。申请资料应提供特殊工业项目认定证明文件,以及因容 积率提高产生的公共设施、市政设施需求分析专题报告、交通 影响评价专题报告、规划环境影响篇章等,对已出让的工业用 地,还应提供土地储备单位出具的不属于政府近期储备用地计 划的有关证明文件。 

优化新增工业用地供应方式 

鼓励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为降低工业企业用 地初始成本,鼓励依法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工业用地,土 地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在租赁期内,地上建筑物、构 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随承租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租或抵押。 

探索推进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 

(一)先租后让。通过公开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竞 得人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2+3+N”的土地出让合同,在 合同中明确约定2年基建租赁期、3年投产租赁期和N年出让期 需缴纳的土地价款、各期届满前须达到相应的土地使用条件及 验收评估要求等。“2+3+N”总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0年,对于国家、省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经地级市 以上市人民政府认定后,以认定的年限先租后让,最高不超过 50年。土地受让方应在每个阶段期届满前3个月向出让方提出验 收评估申请,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可办理下一期土地使用手续, 缴清相应土地价款后方可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未达到合同约 定要求的,可采取限期整改方式进行处理,整改总期限不超过1 年,整改期满后仍未达到约定要求的,由土地出让方依据合同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 

(二)租让结合。通过公开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竞 得人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及租赁合同,其中厂房 及配套用地、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等生产办 公必需用地通过出让方式供应;超出规划条件要求以外的露天 堆场、停车场用地、绿地及其他用地通过租赁方式供应,租赁 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租赁期满后续期的,需采取公开交易方 式重新确定。

创新用地政策

鼓励工业用地集约高效利用。对已供应的工业 用地(公开交易文件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利用工业用地开发商 品厂房的除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 下,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延长土地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权人申 请提高容积率及建筑密度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调整后的  工业用地项目竣工验收后,容积率达到1.5及以上的,以项目竣 工验收建筑面积对土地使用权人每平方米40元进行扶持,最高 扶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 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 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另有规定的除外。 

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 务业融合发展的,原制造业企业和科研机构整体或部分转型、 转制成立独立法人实体,从事研发设计、勘察、科技成果转化 转移、信息技术服务和软件研发及知识产权、综合科技、节能 环保等经营服务的以及其他符合《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 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 文件要求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 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5年期满及涉及转让 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 以协议方式办理。 第十五条 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现有制造业企业通 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 施和经营场所,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 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

政府实施城乡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搬迁 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区产业政策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 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 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拟安置的工业项目用地须符合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且尽可能在产业发展保护区安排。 

规范工业物业分割管理

工业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在已经履行完毕土 地出让合同或项目建设投资协议等约定条件,且不存在其他违 法违规情形的前提下,工业物业分割须符合有关部门的管理规 定,由房地产权属人提交分割申请及有关批准材料,不动产登 记部门视申请时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涉及规划、国土、建筑 业管理、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职责,按需出具分割审查意见, 具体由不动产登记部门统筹实施。

延伸:

粤港澳大湾区下顺德区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细则

粤港澳大湾区下 顺德区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土地整理开发操作指引

粤港澳大湾区下 顺德区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商品厂房建设指引

粤港澳都市网为您提供最新资讯
0: 0

相关标签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