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到期就停业改造 笋岗工艺城规模拆铺引争议

七七
来源:合同未到期 笋岗工艺城大规模拆铺-南方都市报·奥一网
2019-03-14 14:37:14

合同未到期就以停工改造为由头进行拆铺,但是按照合同规定就无需向租户进行赔偿,那么这个是否合理呢?我们一起看下这个案例。

事件是发生在2018年3月,一部分商铺合同未到期,租金都预先缴纳了,深圳市罗湖区笋岗工艺城的商户却被通知解除租约,理由是要“整体改造”。商户等着协商赔偿方案的时候,工艺城开始拆除商铺。笋岗工艺城回应,一切都是“根据合同约定来办事的”。笋岗街道办介入,向双方作了法律解释,并引导双方走司法途径。

事件详情:

史先生是笋岗工艺城二期822栋的商户,自2009年7月23日工艺城开业时起就租下了商铺,从事工艺品的批发和零售。史先生说,2018年3月初接到管理员的口头通知,“因商场改造,在2018年3月31日之前所有商户必须无条件离场,但没和我们说具体的改造事由”。

据史先生提供的《笋岗工艺城铺位租赁合同》,合同中的出租方为(甲方)深圳深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业物流),管理方(丙方)为深圳市笋岗工艺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笋岗工艺城),租赁期限自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止。工商备案信息显示,笋岗工艺城为深业物流的全资子公司。

史先生拿出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证,他已经缴纳了2月-4月租金电费和物管费。

收到口头通知不久后,史先生又收到深业物流和笋岗工艺城寄来的《限期搬离通知书》,其中一份通知书显示:于2018年3月17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解除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笋岗仓库内822栋BD 44号房屋的《笋岗工艺城铺位租赁合同》。商铺业主最迟在2018年3月27日前搬离,否则将按租赁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解决方案未谈妥 正在协商的商铺被砸

经营了9年的租户李女士告诉南都记者,2018年3月24日起,工艺城管理方便开始拆除商铺,严重影响了商铺的正常经营。日前,南都记者在笋岗工艺城实地走访时看到,商场内正常营业的店铺已所剩无几。大部分商铺的玻璃和钢结构已经被拆除,地上堆满了玻璃碎片、钢筋、水泥块等建筑垃圾,空气中弥漫着尘土的气息。

在笋岗工艺城的一侧出口张贴着一张告示。告示内容为:应市场发展需求,将对822栋商场进行转型升级,并将于近期对商场进行停业改造。即日起至停业改造前,商场内的部分货品将进行促销。张贴日期为:2018年3月16日。

李女士称,商户们就此事曾数次找过笋岗工艺城管理处,解决方案屡次变化,一直没有谈妥。“一开始,商场告诉我们说一分钱不赔;到了3月中旬,又说最多赔一个月的租金;3月29日,又说是赔两个月,前提是让商铺的业主写申请函,说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赔付。”

史先生告诉南都记者,“4月13日早上,我们发现未搬走的9家商户的店内商品和货架大部分被搬空了,没搬走的商品、货架和办公桌都被砸烂了。”随后,商户们前往笋岗派出所报警,派出所出具了报警回执。

日前,笋岗工艺城回复称,按照合同约定,超出限期事件。公司法务部给出意见,(商户们的)物品属于遗弃物,具体细节由法务部对接。

笋岗工艺城:一切都是根据合同约定来办事的

笋岗工艺城管理方回应南都记者称,“去年以来环境不景气,商场空置率高。因为营商环境没有达到预期,有40多家商户提出想提前撤场。商场是服务大部分商户的,目前已将这些商户协调至他处,并给予了免租期等相应的服务。剩下的小部分商户目前仍在协调中。”至于拆除商铺,工艺城管理方称,早已把《限期搬离通知书》邮寄到商户的合同地址。“一切都是根据合同约定来办事的,曾咨询过律师”。《笋岗工艺城铺位租赁合同》解除和终止项显示:若因政府行为、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租赁物转型及甲方(深业物流)整体改造需要等因素导致甲方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可单方面通知终止本合同,本合同自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解除;合同终止后,甲丙双方均无息退还乙方已缴纳的租赁保证金、经营管理及物业管理保证金。同时,甲乙丙三方应按实际使用天数结算租赁费用,除此之外,甲方或丙方(深圳市笋岗工艺城有限公司)均无须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笋岗街道办:引导双方走司法途径

对此,笋岗街道办回应称2018年3月28日和29日,深圳市笋岗工艺城有限公司及深圳市笋岗工艺城822栋的部分商户曾分别到街道司法所进行法律咨询。街道司法所针对双方争议的问题进行了法律解释,并引导双方走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延伸阅读:“整体改造”能否成为终止租约理由?

对于此次笋岗工艺城的合约纠纷,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颜昭雄律师表示,孤立看单份的租赁合同,出租方深业物流确实是“依照合同办事”,其享有合同约定的单方提前终止合同(解除合同)的权利,行使该权利后也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但这显然并不合理。问题的争议是,整体看相关租赁合同是不是格式合同,约定是不是涉嫌无效,如果有效,如何解释合同的“整体改造”用语。

颜律师分析,商户签的都是出租方提前拟定的租赁合同,无法讨价还价,只有接受和不接受。这在法律上,应该可以评价为格式合同。对于格式合同,合同法规定,提供合同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通常会将字体加黑),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相关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没有履行上述提示和说明义务的,可以认为双方对相关条款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相关条款不生效。从商户提供的合同看,所谓因“整体改造”可提前终止的约定并没有加黑。

颜律师称,商户签合同前就应该注意到上述条款,签字即认可,双方达成一致,商户还有第二层救济,即格式条款中属免责条款,涉嫌无效。最后,相关约定成立,且有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商户还有第三层救济,即什么是“整体改造”,这个合同没有约定,应该进行解释。

颜昭雄律师表示,对商户来说,维权之路并不平坦。根据最高法相关规定,商户对提前终止(解除)有异议的,应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请求法院审查出租方有没有提前终止权(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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