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消息,自2019年7月1日起,将提高全市其他住房消费每月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上限,调整后,每月提取金额上限将至600元。
根据中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通知》,目前,公积金缴存职工在中山已有房产没有符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需要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等其他住房消费的,职工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或以上的(当时状态为正常),可以每30日提取前一个月缴存金额的30%,每月提取金额上限为500元。
值得一提的是,近日,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释放了另一项政策利好——《关于增加父母住宅增设电梯子女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根据以往政策,目前,中山市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既有住宅的所有权人,需要使用该房屋共有部位增设电梯的,自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可一次性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能超过因增设电梯分摊的实际支出费用。
此外,自2019年7月1日起,对于旧楼加装电梯提取公积金的情形,增设职工及其配偶、以及其子女和配偶可一次性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因增设电梯分摊的实际支出费用。调整后,政策进一步提升了公积金使用效率,使居住在早期既有住房的居民得到来自公积金的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