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的通告》最新规定,7月1日起,在全省销售、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新车应当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要求;2023年6月30日前,珠江三角洲区域内在用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可以互迁。这意味着,为珠三角区域内在用的国五车设置了4年的过渡期,与业内期望基本一致。
据悉,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根据国家的相关要求,广东决定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以下简称国六排放标准)。
2019年7月1日起在全省销售轻型汽车或办理轻型汽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应按如下规定执行:
迁入珠江三角洲区域各地级以上市的在用轻型汽车,应当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要求。
迁入非珠江三角洲区域各地级市的在用轻型汽车,经迁入地排放检验,符合迁入地在用车排放标准要求的,可以办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国家要求淘汰或鼓励淘汰的相关车辆不得跨省或跨地级以上市迁入。
2023年6月30日前,珠江三角洲区域内在用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可以互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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