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最新动态:东莞拟修订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管理办法

七七
2019-08-04 14: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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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近日,《东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19年8月9日18:00前,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建议。通讯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市发展改革局电力管理和节能科;邮政编码:523888;传真号码:0769-23660086,电子邮箱:dgfg_cyk@163.com。

据悉,《管理办法》所称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贴对象为:在本市辖区内购置并依法注册登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辖区内投资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充电设施和公用充电设施(不含自用的私人乘用车充电桩)的东莞市法人机构。

为满足各领域推广应用需求,《管理办法》要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行动态调控管理,东莞市财政按照“锁定预算、总量控制”的原则安排补贴资金。在符合中央、省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东莞市财政统筹安排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优先用于本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和企业发展。在客车、专用车领域,地方财政资金主要用于鼓励东莞市公交企业和其他用车企业(个人)优先选用本地品牌车辆(含本、外地整车生产企业联合开发、改装、总装的产品,下同),优先保障蓝天保卫战部署的公交纯电动化、物流快递领域专用车辆纯电动示范等工作。

各级财政(含国家、省、市)补贴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获得各级财政购车补贴资金总额加消费者支付资金总额的60%,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车辆获得行驶证年度政策执行。

此外,鼓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对符合标准的充电设施,统筹省市资金按额定输出功率给予建设补贴。补贴标准按项目具备通过竣工验收条件年度的标准执行,申请单位需出具第三方审计报告等资料,举证充电设施具备通过验收条件时的状态与验收通过时一致,无法举证的按验收通过年度标准执行。

《管理办法》指出,新能源汽车生产或销售企业应及时向用户公布新能源汽车销售的市场指导价,以及可申请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资金金额。新能源汽车生产或销售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在车辆销售合同中应注明车辆总价、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标准以及消费者实付价格,待车辆满足购置补贴申请条件后由车辆生产或销售代表企业据实提出补贴申请,不得要求消费者自行申领。

拟申请地方财政购置补贴的新能源汽车消费者和车辆生产或销售代表企业需联合承诺并在合同中明确,自初次注册登记日起3年内不向异地提档过户,否则退还地方财政购置补贴资金。拟申领地方财政补贴车辆的汽车产销企业,车辆产销企业应提前向市发展和改革局递交车型资料及年度销售计划。对个人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购置补贴每人不超过2辆/年,且消费者和车辆产销企业需联合承诺车辆行驶里程达3万公里前不过户给非个人用户;对同一单位用户购买同一品牌新能源汽车超过5辆/年且拟申请地方财政购置补贴的,车辆销售企业应提前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交销售计划。

除符合规定范围内的新能源汽车,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申请财政补贴,运营里程要达到2万公里,车辆销售上牌后将按申请拨付一部分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70%),达到运营里程要求后全部拨付;因中央财政补贴清算需由车辆生产地新能源汽车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在不能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前提下,上述范围内的非本地品牌车辆的地方财政购置补贴需待中央财政补贴清算确认后一次性拨付。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注册在本市的,购置补贴直接拨付给车辆生产企业或由其授权委托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注册在外地,购置补贴拨付给由生产企业或区域销售企业授权委托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家汽车销售代表企业。相关车辆在本市完成登记注册后,汽车生产或销售企业申请地方财政补贴,需提供以下加盖企业公章的资料(一式三份)以及电子扫描件:

企业资料:

1.由汽车生产企业申领补贴资金的,需提供汽车生产企业营业执照(须具备相应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对公账户资料。

2.由汽车销售企业申请补贴资金的,需提供汽车销售企业的营业执照(须具备相应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对公账户资料,以及汽车生产企业出具的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

车型资料:

生产企业及相关车型列入国家部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有关证明材料,以及车辆电池系统质量能量密度、百公里耗电量、整备质量、快充倍率等相关车辆技术参数证明。

申领补贴资金资料:

1.销售给个人用户的车辆需提供:购车人身份证、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等复印件,以及承诺书和其他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2.销售给单位用户的车辆需提供:购车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等复印件,以及承诺书和其他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注:车辆销售发票应按不含任何补贴的实际销售价格开具。)

《管理办法》还指出,在对本办法实施前已通过验收并接入省(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平台的充电设施(含粤发改产业函〔2018〕518号文出台前建成并竣工验收,但不具备接入省、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平台的充电设施)进行清算后,东莞市充电设施投资建设企业在东莞市域范围内投资建设充电设施的总功率需达到6000KW方可提出补贴申请。对由两家或两家以上企业联合投资建设或运营的项目,项目控股企业需绝对控股,该控股企业参与投资建设的充电设施总功率达到6000KW后,方可就该充电设施项目建设提出补贴申请。拟申请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的企业需承诺,充电设施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连续接入省、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平台并稳定运营5年以上,否则退还补贴资金。上级变压器容量(为充电站提供电力供应部分)原则上必须大于充电站装机总容量。

满足条件的充电设施按要求完成验收后,可按照申请拨付70%补贴资金,其余资金待充电设施正常运行一年后全额拨付;申请时已正常运行满一年的,则可申请一次性全额拨付。

充电设施投资建设企业申请充电设施建设补贴,需提供以下加盖企业公章的资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扫描件:

1.企业营业执照(须具备相应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对公账户资料;

2.建设运营方案和企业承诺书;

3.场地资料 (相关场地需能够满足充电设施投入运行后具备3年以上稳定运营条件);

4.工程建设合同及相关凭据,在《东莞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出台实施后建设的充电设施需提供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五级或以上资质的本市法人施工企业证明;

5.省(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平台接入证明或其他可证明材料(在粤发改产业函〔2018〕518号文出台前建成并竣工验收,但不具备接入省(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平台的充电设施除外);

6.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

7.集中式充电设施还需提供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值得一提的是,《管理办法》要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原则上每6个月进行申报清算及拨付,市发展改革局将委托东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并同时组织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上报的资金申请材料进行收集审核,东莞市发展改革局将制定资金拨付计划并进行公示,并会同市财政局按计划下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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