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完善粤港澳大湾区民生福祉 广东残疾人就业办法将于9月起施行

七七
2019-08-06 11:2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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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粤港澳大湾区民生福祉,促进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8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正式颁布《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残疾人依法享有平等就业、自主择业和平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办法》将自9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促进和保护残疾人就业中的责任、促进和保护残疾人就业的保障措施,并明确要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

《办法》指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为其提供适宜的岗位、适合其身心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者报酬,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不得在晋职、晋级、岗位聘任、职称评定、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此外,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二)依法维护残疾人劳动就业合法权益;

(三)协助人民政府研究、拟定和实施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法规、规章、政策、规划和计划等;

(四)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残疾人就业相关工作;

(五)收集和统计残疾人就业信息和数据,并定期发布;

(六)开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其他工作。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招用残疾人,不得与在本单位因工致残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办法》还提出,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招用的残疾人实际,建设或者改造无障碍工作环境。

《办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援助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公益性岗位,将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纳入优先安排就业的范围;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复机构和敬老院等机构在招聘医疗按摩人员时,应当优先招聘有从业资格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政府举办的或者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以及新增邮政报刊零售等便民服务网点,应当预留一定比例的摊位优先租赁给残疾人,并按照不低于50%的标准减收租赁费、管理费;培育和扶持符合条件的机构开展支持性就业服务,促进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在就业辅导员和工作同伴的帮助下,逐步过渡到常态就业环境中就业等。

此外,县级以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提供下列服务:

(一)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咨询;

(二)汇集、发布残疾人就业需求与用人单位岗位需求等信息;

(三)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能力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四)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和技能竞赛等活动;

(五)开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辅助性就业、支持性就业相关服务;

(六)为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提供帮助、指导;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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