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最新消息:中山市发布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张一帆
2019-10-30 14:10:25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障预售商品房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近日,《中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下称《办法》)发布。据悉,《办法》将2019年11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中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中府办〔2015〕58号)同时废止。

《办法》指出,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在监管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一个预售许可原则上可设立1-3个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对应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不足3个的,可增加设立。同时,预售人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监管银行及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信息,并在售楼场所予以公示,以便相关部门和预购人查询、使用和监督。

《办法》要求,项目预售过程中,监管银行及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原则上不得变更。因预售项目转让确需变更的,凭已办理变更手续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资料向预售款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其他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征得全部预购人同意。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批准账户变更的,预售人必须将原账户的结余资金全部划转到新账户,相关银行配合做好有关交接工作。

此外,预售人在开始销售商品房前,应与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及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格式文本由中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拟定。同时,商品房预售款只能通过银行转账支取。商品房预售款在项目竣工之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预售人可在完成相应节点建设任务后申请支取该节点的用款额度,在预售项目办理商品房首次登记前,预售款专用账户结余金额不得少于已收存商品房预售款总额的5%。

商品房预售款只能通过银行转账支取。商品房预售款在项目竣工之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预售人首次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前,应当明确预售项目的工程建设费用和法定税费,并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及施工进度按取得预售许可、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完成首次登记四个节点三个阶段编制《商品房预售项目用款计划书》。

《办法》要求,预售人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应当向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商品房预售项目用款计划书》(首次提供);

(二)《中山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

(三)监管银行出具加盖印鉴的专用账户银行对账单;

(四)用于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的,应当提供施工合同(首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的监管项目《施工进度款使用证明》;

(五)用于支付购买建筑材料、设备的,提供《其它材料、设备费使用证明》和材料、设备的购销合同、相关证明材料;

(六)用于支付设计、监理费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缴纳税费的,须提供合同或相关证明材料;

(七)项目规划总平面图(首次提供);

(八)《中山市预售项目施工现场查勘表》(结构封顶阶段需监理单位确认,并提供现场图片);

(九)《中山市商品房预售款拨付申请确认表》;

(十)施工方《收款凭证》;

(十一)《中山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山市规划许可证》、《中山市建设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十二)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核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委托办事人员的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办法》还指出,企业可凭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出具的无条件的“见索即付”现金保函免除同等额度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资金,并在达到保函约定注销条款前,不可撤销。办理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备案手续的,可申请将专用账户内相应款项退回。

《办法》要求,预售款监管部门应当在受理预售人申请用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通过的,向预售人核发《中山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核准)证明书》,由预售人送监管银行办理预售款拨付手续,监管银行按核准数额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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