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湾区融合发展 珠海发布港澳专业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在珠海市执业规定

张一帆
2020-09-09 11:20:06

为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内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融合发展,推进港澳社会工作人才在粤执业工作中先行先试规范港澳专业社会工作者来珠执业行为,近日珠海市民政局发布《港澳专业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在珠海市执业规定(试行)》,并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对象说明

本规定所称“港澳专业社会工作从业人员”(以下简称“港澳社工”),是指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社会工作注册局或澳门社会工作局注册,符合“注册社会工作者”释义,现时名列执业注册记录册的人员。

登记和备案说明

港澳社工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社协申请登记并获得同意后,方可到珠海市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服务。

申请登记的办理

(一)申请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1.港澳社工向中国司法部委托的港澳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申请对港澳社工资格及其有效期进行公证,公证证明须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

2.《港澳社工来珠海市执业登记申请书》。

3.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回乡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4.港澳社工注册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二)申请登记程序

港澳社工持前述资料向市社协提出登记申请,市社协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向港澳社工颁发《港澳社工珠海执业登记确认书》。审核不合格的,做出答复并说明不合格的理由。

执业备案的办理

(一)执业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港澳社工来珠海市执业备案表》(附件2),该《备案表》需由聘用港澳社工的用人单位盖章证明。

(二)执业备案办理程序

经申请登记的港澳社工在受聘于珠海市相关用人单位或港澳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后,需在一个月内向市社协进行执业备案。港澳社工可凭市社协执业登记确认书接受聘用,在珠海市内开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

在珠海市工作单位如有变更,应当自发生变更30日内向市社协申请变更备案;如无变更,则申请人需每半年向市社协报备一次。逾期未报备的,原备案自动失效。

港澳非政府组织在珠海市开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的,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珠海市开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的,应当依法备案。已登记或备案的代表机构仅可委派已登记备案的港澳社工在珠海市内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

港澳社工注册证如因有效期满或被其注册单位取消注册资格等情形的,市社协颁发的备案证书自然失效。

聘请用人说明

聘用港澳社工的珠海用人单位,须按照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聘用港澳社工的港澳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可按照港澳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委派至珠海市执业。

违规处理说明

在珠海执业的港澳社工违反社会工作行业规范情形时,市社协有权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市社协可作出撤销执业登记等处理决定,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人员执业登记申请,并转呈香港特别行政区社会工作注册局及澳门社会工作者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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