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捷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医疗机构和患者使用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和医疗器械,近日,广东印发实施《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指定医疗机构非首次使用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申报指南》。
《申报指南》明确了申报主体为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经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确定并公布的指定医疗机构,非首次使用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包括指定医疗机构申报本机构已获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或者申报已纳入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目录的药品医疗器械。上述药品医疗器械不包括新增适应证的药品和增加适用范围的医疗器械,以及使用中出现新的、严重的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的药品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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