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出台23条举措 推动工商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

云鼎
2026-04-16 09:24:02

近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实施《关于进一步推动工商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重点围绕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期间降本增效、调节供需、盘活存量、用地续期、跟踪服务五大内容板块,推出23条具体措施及自持物业转可售地价评估计收、工商业用地使用权续期2份配套规则。

具体内容如下: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工商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的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适用范围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部分地区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25〕86号)、《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依据《广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以依法行政、科学决策和充分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准则,以《广州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为牵引,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工商并举、增存并重,优化统筹供需关系以更好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需要,夯实现代化建设的产业根基,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期间,广州市域范围内的存量及拟新供应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本指导意见所涉及的低效用地,是指已备案纳入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项目库的用地。

二、改革促进工业用地降成本、增效益

(一)推广工业用地弹性供应

提高工业用地配置效能。优化项目供前评估,推广常态化弹性年期供应,重大招商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鼓励类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年限可按50年确定。应积极引导初创企业、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租用、购买各类产业用房。

区人民政府(含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下同)产业主管部门召集当地相关部门进行工业项目用地选址布局及规模论证,对产业项目行业门类、投入产出、出让年限、出让方式、分割比例等有关内容,出具对应纳入产业监管协议(或投资服务评估协议)的明确意见,作为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测算出让起始价的依据,与土地出让方案一并报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进行集体研究,并报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组织地块出让。

(二)降低工业用地使用成本

减轻工业企业用地负担。支持工业企业以单独、联合体等形式拿地,灵活选择一次性50年出让、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供地方式。

符合新产业新赛道的,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后,可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出让最低价标准确定出让起始价格;物流仓储用地可参照周边同等地段工业用地出让价格确定出让起始价。

主导用途为工业、物流仓储用地的新出让项目,允许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在出让合同或相关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缴纳首期款项,比例不低于应缴土地出让金的50%,余款可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2个月内付清。按合同约定缴纳余款的,余款不计利息;未按合同约定缴纳余款的,须从合同约定的首期土地出让价款缴款之日起计收分期利息,且应承担违约责任。

鼓励工业用地立体复合利用。在符合安全标准、设计规范及生产要求的前提下,利用工业用地地下空间用于生产制造功能和作为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等生产配套使用的,地下空间不计收出让金,但需与地上建筑物整体确权。

(三)集中规划产业邻里中心

打造高品质产业社区。聚焦产业、企业、人才多元需求,鼓励配套集中布局,提供“产业邻里中心”服务模式。聚焦广州市现有的“36+18”工业集聚区和科创集聚区,设置产业型服务综合体,重点配备演讲厅、展示厅、共享会客厅、创客空间等面向创新创业活动的功能,鼓励完善租赁住房、文化健身、园区食堂、幼儿托管等生活性服务配套。支持集中设置“产业邻里中心”。产业园区平台企业可统筹园区内规划工业用地配套指标,集中建设产业邻里中心,邻里中心服务范围应符合15分钟产业社区服务半径要求,服务范围内的工业用地相应核减配套设施规模。

(四)严格工业配套设施监管

坚定不移落实“产业第一,制造业立市”要求,严防工业用地地产化,做好工业用地报建平面审查及数据归集台账管理,禁止擅自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严控累计报建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上限,所涉宗地在确权登记时须明确为工业用地性质,并须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规划核实批复书、不动产登记簿中均注明“工业用地配套功能”字样,不得单独分割转让、抵押。

(五)合理设定规划控制指标

主动释放产业发展空间。政府统筹开展工业产业区块提容及规划道路分级管控。优先考虑产业发展需求,政府主动以单个或多个工业产业区块为单元,统筹提升工业用地容积率至2.0-4.0。鼓励已供应工业用地适当提高容积率,较原供地规划条件增加的建筑面积应全部用于生产,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得提高,在项目申请提高容积率确认规划条件时予以明确,并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统筹建立工业用地路网“刚性骨架+弹性脉络”分级管控体系,允许结合产业导入及项目建设需求对弹性管控道路作出灵活调整。

支持村镇工业集聚区改造。已纳入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项目库的村镇工业集聚区“工改工”项目,允许工业用地容积率提升至2.5—4.0。对经过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认定,满足所在区产业导向和政策要求以及税收、经济贡献和成长性等方面要求的,容积率可达5.0。

(六)支持自有划拨工业用地再利用

鼓励自有工业用地再利用,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历史工业用地,仅增加工业、仓储建筑面积的,可暂不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1.原以划拨方式取得或已合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但注明未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工业用地(含仓储用地);

2.经区人民政府认定属于政府鼓励类产业、并符合产业布局规划及产出要求;

3.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不发生权属转移且自持使用;

4.不涉及近期重点项目或重大设施建设计划且未纳入近期土地征收连片开发计划或城中村改造计划或近5年土地储备计划。

三、改革促进商服用地优配比、调供需

(七)优化规划引领空间配比

调控商业服务业用地(以下简称“商服用地”)供需结构。结合商办用房去化周期和空置率,综合考虑功能定位、产业发展、人口趋势、存量现状等因素,实施不同板块差异化空间配比指引,推动尚未供应的商服用地实施规划优化。

(八)创新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多元供应方式

支持广州市现代化产业体系重点领域重大项目降成本。经市所属产业牵头部门或者属地区人民政府组织产业论证后认定为属于战略性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等重点产业重大项目的新供应商服用地,可采取弹性年期方式公开出让;原则上以自用为主,不得销售、预售;确因产业集群、企业集聚等需要进行分割的,应在土地出让公告时明确,并在出让合同中约定,且项目整体持有比例不得低于项目规划条件核实的计算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60%。

(九)自持比例挂钩价格机制

合理确定自持项目土地价格。商服用地出让起始价可结合项目产业类型、自持比例、自持年限,在无限制条件正常市场评估地价的基础上按以下公式计算自持地价。商服用地出让起始价=市场评估地价×(1-0.3×自持比例×自持年限÷出让年限)。该价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出让最低价标准。

(十)鼓励自持商办招商入市

推动招商逻辑从“新增土地供给”转向“存量商办用房盘活”。鼓励土地权利人发挥资源整合优势“以商引商”,依托自持商办物业通过整体、分栋或分层转让合作等模式,定向引入高成长性、产业链上下游关联企业,实现存量空间与产业需求的精准匹配。在土地权利人确认受让企业意向并提出申请后,经原提出招商条件的属地区人民政府或市相关部门评估认定符合产业导入、经济贡献等要求,可允许根据受让企业实际需求,确定自持物业调整比例,经报市土委会审议及原土地出让方同意,权利人按照原出让时点和现调整受理时点分别评估自持物业比例调整前后的市场评估总地价的差额,取高者补缴出让金后,可将自持商办物业转为可售商办用房入市转让给受让企业。严格管控入市物业分割销售,受让企业对受让商办用房就购置范围单独办理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注明物业应全部自持,并严禁以虚拟划线或非实体墙等形式二次分层、分区分割销售,避免形成“类住宅”。进一步推动房票全市跨区通兑、跨用途兑换,征拆涉及商服办公用房鼓励优先使用房票安置。

(十一)支持存量商办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

鼓励存量商办改建支撑职住平衡。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要求,按照“职住平衡、供需适配、交通便捷、生活便利”原则,允许全市工业产业区块外的3km范围内或现状轨道站点3km范围内已供应的商服用地,由区人民政府综合评估周边租赁住房需求集中、配套水平可承载后,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住建部门纳入保障性住房体系管理。

1.支持在建或已竣工的商办物业,在权属合法、结构可靠、消防安全、面积合规、与宗地其他功能相对独立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允许整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建后不改变原用地性质和权属、房屋类型和建筑量等控制指标;

2.因重大平台产业发展需要完善配套,但缺乏住房保障且商品住宅去化周期小于12个月的行政区或板块,支持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已供应未开工的自有商服用地,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公共服务和市政交通等配套设施可承载、已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或公告公示无异议的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允许由土地使用权人自主建设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按照规划重新约定各类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期限、开竣工时间、物业持有、违约处置。

3.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和房屋不得整体或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簿上和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保障性租赁住房整体持有,不得分证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等内容也应当记载于不动产权证和不动产登记簿上;所涉土地或房屋,确因破产、重组此类特殊情形需转让或改变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的,在转移登记或变更登记前,须取得出让人的明确审核同意意见。

4.按照《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抓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同时参照宿舍标准改建或转化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单位不得将房源直接出租给个人或家庭,在与本市注册、经区人民政府认定确有保障需要的企业或事业单位达成对接协议后,方可与企事业单位安排的职工签订租赁合同。

(十二)鼓励商办支持康养服务

积极迎合适老化需求。以需定供,鼓励存量物业以需求为导向嵌入社区服务设施,改建“多功能”楼宇。在老龄化程度较高的社区(60岁以上人口比例超过20%),鼓励存量商办物业引入老龄健康护理中心、康养机构、除传染病和流行病类外的卫生设施(口腔、医美、中医推拿等),建设社区养老中心,实现存量商办盘活与银发经济产业发展双轮驱动。已建成的养老服务设施由兜底保障型、普惠支持型等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的,在不侵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依法依规调整容积率、建筑高度。如未突破原有规划条件的依法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如突破原有规划条件的,须按程序完成规划调整后办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原划拨土地继续划拨使用,原有偿使用土地不增收因规划调整产生的土地价款。

四、改革促进存量用地改用途、高效用

(十三)支持存量建筑用途合理转换

鼓励盘活既有建筑创造就业。支持存量工商业建筑用于国家和省、市支持产业、行业,房屋所有权登记超过5年的存量建筑,在符合存量建筑用途转换正面清单(试行)且满足安全、消防、环保要求,原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未明确约定需要收回的前提下,房屋所有权人可向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提出建筑功能转换申请,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发改、住建、规自、交警、消防、环保、综合执法、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等联合论证并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后,办理规划审核、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手续。

在房屋所有权人根据经批准的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格,按规定办理合同变更程序并依约补缴土地出让金后,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方可受理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核实和不动产登记等手续。如涉及详细规划调整,应按程序规定开展。

(十四)允许既有建筑临时利用

鼓励存量用房高效发挥价值。建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不动产登记的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确因发展国家、省、市支持产业和行业,补齐民生短板,以及完善区域配套等需要,在不增加容积率和建筑高度、不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符合近期实施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要求、确保方案符合拟调整用途对应房屋安全、消防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房屋所有权人可在正面清单允许范围内,向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提交临时调整房屋用途意向申请。经区人民政府组织发改、住建、规自、交警、消防、环保、综合执法、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等联合论证通过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房屋所有权人与属地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行业主管部门签订监管协议,约定临时利用、监管和退出等要求;与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签订临时利用合同,约定土地年收益和缴纳方式。

1.申请符合广州市既有建筑调整使用功能无需和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正面清单(试行)等列明情形的,在不变更不动产(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建筑除外)登记,不影响建筑结构安全的前提下,经区人民政府组织论证通过并出具书面意见后,签订监管协议和临时利用合同,并依法申请办理后续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审批、备案手续。

2.申请不属于本条第1款情形,但符合存量建筑用途转换正面清单(试行)中允许临时利用功能的,在不突破用地已合法取得的规划条件的前提下,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联合论证通过、出具书面意见,并签订监管协议后,凭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临时调整房屋用途复函,签订临时利用合同;房屋所有权人依此办理规划审核、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审批、备案手续。

3.临时利用土地年收益按照“申请建筑功能调整时点的临时利用年限前后用途市场评估总地价的差额÷经批准的临时利用年限”计收。其中,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存量建筑临时利用用于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项目,可依法依规享受在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继续按照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的过渡期支持政策,无需缴纳土地年收益。

4.临时利用首次申请期限不超过5年。

(1)期限届满前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履约监管要求,且符合存量建筑用途转换正面清单(试行)的,可按照第(十二)条办理永久转换相关手续。对满足现行相关建筑设计技术标准确有困难但不增加建筑面积的,经属地政府组织论证后,相关规划建设指标可以不低于现状条件为原则,完善规划、消防、人防审批及竣工验收手续;届满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可采取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所涉出让金可按约定一次性缴款或分期缴纳,须在不动产登记簿中注明土地出让金缴交情况。

(2)期限届满前申请临时使用延期,每次延期不得超过2年,连同首次批准的临时利用期限在内总年限不超过15年;房屋所有权人与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合同,按约定一次性或分期缴纳土地年收益。

(3)需退出的,属地政府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有序退出,恢复原有土地、建筑用途;未按规定约定退出的,依法进行查处。

5.经批准临时调整房屋用途的,不作为不动产销售、登记或分割登记、转让的依据,不得改作或以任何形式变相用于商品住宅;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仍按原不动产权证载明的房屋用途、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方式给予补偿。相关内容在临时利用合同中载明。

6.除低效用地改造外的工业建筑不得改造为商办用途;已纳入属地政府近期拟改造范围的土地、位于工业产业区块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尚在履约跟踪评估期的产业用地,不得批准临时调整房屋用途。如涉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用地单位应向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申请就调整相关内容进行公示,并按照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好涉及的相邻权关系并负责处理由此引发的相邻权矛盾。

7.对于历史已允许临时转换用途的既有建筑,应由原批准部门或单位对改变用途期间的产出效率做出评估,督促房屋所有权人与属地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行业主管部门签订监管协议,明确后续监管和退出等要求;与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签订临时利用合同,明确土地年收益和缴纳方式。

(十五)优化低效用地高效利用

因地制宜化解历史遗留问题。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原则上应按现行规范办理审批手续。受各种客观历史条件限制,在不改变使用功能、保障公共利益、妥善考虑相邻关系人利益的前提下,对满足现行相关建筑设计技术标准确有困难的情形,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绿地率、机动停车位、建筑密度等指标,经属地政府组织论证确实无法达到现行标准和规范的,可按不低于现状水平控制,并应综合运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加强性管理等保障措施,在经论证满足相关要求情况下提高结构、消防安全水平,并通过第五立面利用、垂直绿化等方式提高绿化水平。

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实施方案和详细规划可同步开展编制,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实施方案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后,可作为优化调整详细规划的参考依据。

尊重零星工业用地历史合法权益。对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权属无争议,已取得规划条件或已取得总平面方案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复的存量工业用地,详细规划将其调整为其他用地性质,但所处片区近中期暂未有规划实施计划,经区人民政府组织评估,对周边城市环境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不造成“楼企问题”的,如不涉及规划绿地、道路的,可继续按照有效的批复申请后续实施建设;涉及规划绿地、道路的,经区人民政府明确近中期暂未有规划实施计划的,在用地单位出具书面承诺服从政府实施安排并无偿拆除的前提下,允许按照有效的批复申请实施建设或暂时保留现状使用。

(十六)鼓励多种方式产权归集

支持归集产权拓展发展空间。支持企业参与区域性工商业低效用地成片连片改造项目,提升区域综合开发效益,鼓励通过产权收购、置换、权益入股、租赁托管、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实现产权归集。市、区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持有的房屋,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可通过国有资产划转、置换等方式支持更新改造及经营;原物业权利人可将房地产权益经评估作价入股,组建项目公司实施更新改造并按股份份额获取收益;项目实施主体可通过签署长期租赁协议归集房屋使用权和经营权,自行或委托运营主体开展更新改造及经营,最大化释放项目综合效益,为工商业发展提供优质空间保障。

 (十七)支持低效工商业用地成片改造

统筹工商业低效用地成片连片改造。支持多宗低效用地上的多幢工商业房屋在土地用途和权利性质一致的前提下,在原用地权属范围内统一规划、整体报批,在土地权属清晰并全面摸清所有权利人情况(含公建配套权利归属)基础上,由经确定的项目实施单位组织编制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实施改造范围(红线范围)、改造内容、产权分配方案等,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可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确权登记等手续。用地性质、供应方式按照原产权证明确,涉及补缴出让金的,按程序补缴土地出让金。

项目周边涉及的零星地、边角地、插花地、缝隙地等经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论证不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可在编制实施方案时纳入单幢或多幢自主改造范围一并改造,并按程序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审批。

(十八)实施地下空间地价支持

以地价优惠激发地下空间开发活力。明确地下空间出让金计收标准。首次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地下空间用地项目,按所在地段对应用途首层市场评估地价的一定比例拟定出让起始价或计收出让金,其中地下负一层的比例为10%、地下负二层比例为5%、地下负三层及以下不计收。原出让合同已约定地下连接体或者配建公共设施依法允许布置地下空间的出让金缴交标准的,按原合同约定执行;未约定地下空间出让金计收标准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受理补缴出让金申请时所在地段对应用途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计收出让金,其中地下负一层的比例为10%,地下负二层比例为5%,地下负三层及以下不计收。

支持地下空间单独确权,保障企业开发权益。在保证功能独立、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分层开发建设的项目可以分层办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也可以依据规划条件核实材料单独办理对应核实范围的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通过简便程序增加或调整地下开发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地下空间开发要求,或规划、现状地下空间功能因使用需求在一定比例内进行调整的,在符合消防、应急、防灾和交通组织要求的情况下,支持通过简化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管控指标。

五、改革促进产业用地弹性用、有序用

(十九)支持产业用地弹性兼容

适配功能复合利用需求。在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鼓励商业用地(B1)和商务用地(B2)混合利用,可不明确具体功能的建筑面积比例。土地出让前核发规划条件时,在其他规划指标不变的前提下,商业用地(B1)和商务用地(B2)的用地性质可以相互兼容,可结合产业发展需求明确商业商务建筑面积比例。土地出让后,由于市场发展需求,权利人明确产业导入和经济贡献,经原提出招商条件的属地区人民政府或市相关部门评估认定,在商业用地(B1)和商务用地(B2)用地性质不调整的前提下,按规定办理合同变更程序并依约补缴土地出让金。同步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支持产业用地生产服务功能融合发展。允许一类物流仓储用地(W1)兼容一类工业用地(M1),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鼓励一类物流仓储用地兼容一类工业用地。工业产业区块内,对城市环境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符合产业准入、详细规划和用地标准的,一类物流仓储用地可以兼容一类工业用地,核发(或申请调整)规划条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变更协议),兼容后增加的一类物流仓储用地、一类工业用地建筑面积,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

产业区块外的拟新供应土地,可在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设置综合产业用地(M/A/B),满足工业用地和商服用地混合利用的用地需求。产业区块内的拟新供应工业用地,应严格按照工业或仓储用途管控。

支持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按照《广州市支持低效用地再开发用地混合与兼容及建筑功能转换工作指引(试行)》开展单一性质用地兼容其他功能。

(二十)探索土地短期开发利用

简化流程释放土地价值。在不占用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前提下,支持批而未供储备用地、征地留用地等,开展土地短期开发利用,主要用于特色文旅、养老托幼、民营教育、医疗康养、低空经济、交通接驳、全民健身、城市服务者之家、新能源设施等用途。

土地短期开发利用应编制土地短期实施利用方案,明确短期规划用途、期限及有关技术指标,作为详细规划实施方案,按程序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管,作为出具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土地租金起始价与出让价相均衡,年租金起始价=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市场评估价÷法定最高出让年限。

土地短期开发利用使用年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按规定采取租赁方式办理土地供应手续(既有建筑物有利用价值的,可带保留建筑供应),涉及经营性用途的,应当采取公开租赁方式。供应文件中应对期限届满无偿收回、特殊情形提前收回、批准续期继续使用等情形作出约定。在符合环保和安全要求,且不影响规划实施、不修建地下室前提下,短期开发利用项目按基本建设流程办理规划、建设、环保、消防、安全等手续。短期利用项目到期后,相关产业、招商部门应督促用地主体及时拆除建(构)筑物,恢复“净地”状态。短期利用项目视为临时民用建筑,可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严禁建设商品住宅。

(二十一)探索工商业使用权续期

1.为稳预期、稳市场、支持企业长期发展,有序办理工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续期。

(1)土地使用者可在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以下简称“到期申请续期”),亦可在土地使用年限过半且距届满前1年以上提前申请续期(以下简称“提前申请续期”)。在本指导意见实施前土地使用年限已届满,或本指导意见实施时将于一年内届满的,土地使用者可在本指导意见实施之日起两年内申请续期(以下简称“逾期申请续期”)。

(2)属于到期申请续期或逾期申请续期情形的,除合同约定应当收回或未完成履约要求、已纳入近期建设计划范围、因公共利益依法需要收回、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存在土地出让金未缴清或土地闲置等违约行为、其他法律法规不予续期的,原则上均予以续期。

(3)属于提前申请续期情形的,申请人需提供增资扩产等合理事由,并经属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区发改、投促、工信等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综合评估,并确认不涉及不符合履约监管要求的情形;或已完成备案入库且改造方案获批复的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项目,原则上剩余年限不超过10年(确需超出的,经属地区人民政府和市相关部门评估确认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及产出需求)也可提出申请。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续期年限由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结合产业生命周期、经营期限、企业意愿等因素。经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续期年限与剩余年期之和不得超过该用途土地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属于逾期申请的,逾期使用时间应计入续期年限内计算。

3.明确工业、商服用地土地使用权续期计收土地出让金标准。

(1)工业、商服用地土地使用权以弹性供应方式出让的,其续期年限出让金计收标准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及弹性供应有关规则执行。

(2)不属于弹性供应方式出让的项目,工业项目土地使用权续期应缴纳的出让金以基准地价作为计收标准,商服项目以标定地价为计收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所在地块协议出让最低价。

(3)工业用地,由属地区人民政府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对其是否达到《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土地产出率进行判定并提供书面材料。

①达标的续期费用按照“(续期年期÷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相应用途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基准地价×用地面积×70%”缴交。此类土地,现行产业导向为鼓励类或允许类的,一次续期最长为20年;现行产业导向为限制类的,一次续期最长为10年;

②不达标的续期费用按照“(续期年期÷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相应用途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基准地价×用地面积”缴交;一次续期最长不超过5年,以租赁方式办理。

(4)商服用地,由属地区人民政府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对其是否达到《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投资强度进行判定并提供书面材料。

①达标的续期费用按照“(续期年期÷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同地段相应用途法定最高出让年限标定地价×建筑面积×70%”缴交,一次续期最长为20年。

②不达标的续期费用按照“(续期年期÷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同地段相应用途法定最高出让年限标定地价×建筑面积”缴交,一次续期最长为10年。

4.明确工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续期办理程序。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事项,由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续期方案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原则上应重新签订产业监管协议(或投资服务评估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或变更协议。申请人需按土地出让合同或变更协议约定的方式补缴土地出让金;未按规定补缴的,续期方案不生效。

5.位于产业区块范围内,经批准续期的工业用地,续期期间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续期后因规划变化政府需要实施收储的,按照续期时点批准用途的市场评估价补偿。

6.对不予续期用地的处理

(1)土地使用权收回及权证处理。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方案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后由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后,依职权在政府网站上发布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公告;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有审批权的政府出具办理注销登记的嘱托文件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 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规定注销权属登记后,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并公告作废原不动产权证书;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催告原土地使用权人交还土地,经催告逾期拒不交还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收回。

(2)特殊情形:到期不予续期但用地单位有使用需求的,以下情况可以租赁方式办理临时使用土地:

①因纳入重点功能片区、土地征收储备近期建设计划而不予续期,但当年年度暂不实施征地拆迁的

②同一项目存在多种土地用途,部分用途已到期未批准续期,其余用途使用年限尚未到期。

六、改革促进产业用地规范验、全程跟

(二十二)优化项目用地核验规则

促进项目加速投产。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对办理了单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包括多栋建筑的建设项目,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具备独立出入口的前提下,可分期分栋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办理结果推送到联合验收系统,完成竣工验收后可单独投入使用。

支持地下车库(位)分期、单独办理规划核实,分期确权登记。由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认定,地下车库(位)在“功能独立、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可分期、单独办理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可依据记载承诺事项的规划核实意见书、核实出让金手续后先行办理地下车库(位)首次登记。

落实国家“多验合一”要求,将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合并办理,为企业减负。在规划核实阶段,建设单位可一并申办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含土地出让金核实、动竣工违约情况核实)意见,审批时限与原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办理项一致。

(二十三)加强项目全程跟踪服务

主动服务动态跟踪。各区人民政府应立足“制造业立市、产业强市”战略部署,科学设定产业项目投资强度、税收贡献、研发投入占比、开工期限及建设周期等差异化准入指标;依托“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及“一码管地”工作机制,打通土地报批、项目招引、土地供应、规划报建、施工许可、动工开发、竣工验收、投产达产监管等全链条数据链路;深化“拿地即开工”“分阶段施工许可”等改革举措,前置开展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配套设施对接等服务,建立项目专员负责制,对重点产业项目实行“一项目一台账”动态跟踪,及时协调解决用地、用能、融资等瓶颈问题。

每年年底各区人民政府应就本区域供应工业用地对应签订的产业监管协议(或投资服务评估协议)要求的项目投资、建设、投达产运营情况等,将用地开竣工履约及规划条件核实情况、投资强度及产业准入情况、投达产周期及产值税收同步报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并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分别明确监管责任部门,对约定事项实施监管,实行项目全周期管理。构建产业用地综合绩效评估体系,将评估结果与用地续期、政策扶持等挂钩,全面提升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助力广州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粤港澳大湾区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结束,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解释。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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